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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遭受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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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和罗某系夫妻关系。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丈夫黄某动辄就对妻子罗某施以拳脚。罗某实在忍无可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在接待罗某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黄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向罗某解释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律规定。罗某立即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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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在审查证据材料后,认定黄某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黄某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黄某骚扰、跟踪、接触罗某;如黄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向黄某送达了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黄某进行了教育和劝诫。黄某当场表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不再对罗某实施家庭暴力。法院同时将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辖区派出所、黄某所在社区协助执行。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家暴实施人的震慑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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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既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也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震慑、教育作用,达到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应是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人身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经处罚后再次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应规定,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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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打通法庭 魏永康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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